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及转换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及《郑州银行关于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的基础上,现将个人、小企业贷款业务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前本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贷款、小企业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定价方式为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均需进行转换。
(二)以下贷款不在转换范围内:
1、固定利率贷款;
2、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3、已参考LPR定价的贷款;
4、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贷款。
二、转换规则
(一)商业性房贷客户
本行已统一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房贷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浮动定价,转换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之间的差值(可为负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新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转换后贷款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仍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
如您不同意转换LPR+浮动定价,可于2020年11月30日前联系经办机构申请处理(联系方式可通过95097进行咨询)。前往经办机构办理时,主借款人、所有共同借款人应携带身份证同时到场,如贷款使用户口本等其他证件办理,请一并携带,如有特殊情况,可与经办机构联系上门办理。
(二)其他个人及小企业贷款客户
本行其他个人及小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采取线下办理方式,请您在与借款相关方(如担保人)协商一致后,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与经办机构联系,签署LPR转换补充协议。如2020年11月30日前您未签署LPR转换补充协议,本行将按照2020年10月21日LPR定价加减基点形式为您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您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维持原合同执行利率不变。
三、温馨提示
(一)如您在本行统一转换后有异议的,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联系本行经办机构商议转换方案。
(二)本行不会以定价基准转换为由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本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衷心感谢长期以来您对本行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可垂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客服95097。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