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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发布时间:2009-12-16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结算,均可使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可在全辖网点通存通兑;否则,只能通存不能通兑。

        存款人领购支票,持预留银行印鉴,凭“郑州市商业银行收费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否则,由存款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