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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发布时间:2009-12-16

 

产品定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的一项中间业务品种,本行承担管理、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收回的管理责任,不承担贷款风险。
细分种类
根据委托人不同分单位委托贷款、个人委托贷款。
功能与特点
为货币资金富余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货币资金短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充当中介。委托贷款是全社会资金流动的重要市场化途径。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减小业务风险,同时可以获取较高的资金收益。
适用范围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规定条件的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币种和期限
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同借款人协商确定。
价格
1.        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贷款利率确定,并且只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2.        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协议形式约定。手续费费率最高不能超过3‰/月(含)(委托贷款金额×3‰×贷款月数);最低不能低于委托贷款金额的0.5‰(含)(委托贷款金额×0.5‰)。
服务渠道
总部营业部和各支行。
业务流程
1、申请:委托人向银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2、 贷款调查:支行接到委托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进行认定,对该笔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政策进行调查。
3、 贷款审批:支行将贷款材料进行整理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
4、 签定合同:经最终审批人同意发放的委托贷款,支行让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存入支行指定的委托存款专用帐户,并与委托人、借款人拟订《委托贷款合同》。
5、 贷后管理:支行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回执。
6、 委托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到期前,支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做好催收工作、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并取得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