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出和同业拆入。人民币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我行作为拆出方为拆放同业,如作为拆入方则为同业拆入。
对于吸收我行同业资金的金融机构,必须先进行同业授信。
我行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
2、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3、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
4、符合本行授信评审要求。
被授信对象应向我行提供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首次受理的应为最近三年)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