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
您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郑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公告如下:
一、集中受理方式
由我行集中作业中心统一受理纸质函证,电子函证受理时间及方式另行提前公告。
原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6家分支机构的银行函证业务在吸收合并初期仍由原机构受理,来函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溪街道黄河路中段路西郑州银行浚县支行,收件人:函证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0392-6633956、0392-6633957。后期如有调整我行将及时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
二、集中受理格式
纸质函证:“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两种格式的银行函证。
三、受理要求及回函方式
1.纸质函证
(1)贵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至公示地址,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各营业网点传递银行询证函,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2)一份询证函仅可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若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别询证。
(3)事务所应当在来函中明确函证的查询范围,我行目前可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为开户机构。
(4)被询证单位预留签章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加盖:①公章、预留印鉴章;②公章;③预留印鉴章。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应将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5)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函证“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他函证事项,可填写“无”;若不函证第14项内容,需划线处理。
(6)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还应填写扣款银行账号、“银行存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
(7)来函还应符合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成功缴费等事项,我行将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做退函处理。
我行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回函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回函原则上采用我行系统生成的银行函证报告,并加盖“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2.现场跟函
对于纸质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邮寄至开户机构,也可至开户机构进行现场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并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四、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1.函证业务收费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郑州银行服务价目表》执行,查询路径为“郑州银行官网-资费查询-市场调节价-郑州银行服务价目表”。
2.对于经认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询证函手续费,符合认定标准的客户,请及时至开户网点进行认定。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公示受理电话、开户网点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097进行咨询。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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