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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监管规定

为落实相关监管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下附监管机构关于股权管理的主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请投资者知悉并遵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二、股权质押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和股东义务

提请普通股股东关注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质押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履行通知、申报或登记等各项义务。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本行章程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若干关于股权质押的事项。根据该等规定,本行在公司章程载列股权质押相关规定如下: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有权提名本行董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其中,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信息。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对本行A股或H股类别股份享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股东有义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其权益,同时,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权益披露指引的要求,上述股东如对其股份存在权益性质变更(包括押记股份),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情形,否则设立保证权益人及取得保证权益人均应作出权益披露申报。

注:本行股东应充分了解并全面履行股东义务。如上内容仅为本行就股权管理重点法规作出的提示,未尽内容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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