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节选

发布日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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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假硬币1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20万元; 

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20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 

(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第八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第十条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