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明确郑州银行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郑州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以人民币结算,集多种储蓄账户于一体的个人金融支付工具,具备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不可透支。按对象不同分为普卡、VIP卡等;按介质类型不同,借记卡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磁条芯片复合卡(已停发)和纯芯片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和使用渠道
第四条 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代收代付、缴费和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在发卡机构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能柜台、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
第三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借记卡,经发卡机构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
申领借记卡须如实提供申请,并同意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并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进行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借记卡激活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借记卡时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损失。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密码由持卡人自主设定。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或其他验证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责任。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一条 芯片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功能需持卡人根据需要选择激活或关闭。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芯片卡可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该业务是由中国银联为银行卡客户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是指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下的联机交易,无需验证交易密码、打印签购单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限额以郑州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郑州银行公告调整。持卡人可通过郑州银行网点及自助渠道等实现开通、关闭、限额修改等功能。
第十三条 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卡内的账务内容。
第十四条 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换卡将会影响借记卡的正常使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借记卡,须及时将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卡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发卡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完成之前及挂失失效后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重置密码的申请。
第十六条 持卡人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机构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款,插卡无存取款次数限制但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监管机构、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机构、相关受理机构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其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在境外提取现金。持卡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本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的提现、消费等交易信息进行提取报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留存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到发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180天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停止为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并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郑州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郑州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差错,郑州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利息的计付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内各帐户存款(除电子现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记息办法和郑州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调整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借记卡收费内容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公告期满后生效,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借记卡收费内容调整有异议的,有权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间,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内容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借记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和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章程由郑州银行负责制定、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及郑州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