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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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鼎信用卡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及郑州银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的交易结算。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和多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包含基础白金卡、标准白金卡、豪华白金卡)、钻石卡。

第五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行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特惠商户刷卡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郑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章程上下文所指的“郑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是本行各类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信用卡透支及分期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第七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以在带有中国银联、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JCB或其他卡组织受理标识的信用卡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外籍、港澳台须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续卡时,持卡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员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本行申领公务卡,申请人的持卡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第十条 申请人个人和单位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与本行签订《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及手续费、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时输入密码且使用签名栏相同的签名(小额双免交易无需验证交易密码、打印签购单验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请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谨防卡片遗失或被盗用,一旦遗失请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

第十五条 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质状况及用卡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本行可根据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它相同或不同等级的卡片。

 

第四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使用资金偿还公务卡人民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使用资金偿还外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以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资金购汇还款。公务卡账户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有外币资金。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透支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还款。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 ,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数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办理的信用卡消费、存取款、转账(溢缴款、透支转账等)、电子支付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或自行将卡片销毁。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5‰(年利率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 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二)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账单持卡人需要偿还的最低金额即是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 +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 + 全部预借现金 +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 各项费用和利息。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自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0.5‰(年利率18.25%)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将透支款项转入其他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入当期账单,收取金额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

第三十一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和《郑州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办法》中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到本行营业网点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本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卡片;

(三)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 本行保留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发生;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信用卡因被取消、终止、过期未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规定等)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合法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有权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质押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 本行有权按《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和《郑州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办法》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七)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八)  为保障持卡人的服务及活动权益,持卡人自愿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与本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联名卡合作方以及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持卡人资料。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 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和改正、挂失,给予即时答复和处理;

(三) 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 本行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进行合法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有权免费索取一次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前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四) 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有异议或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

2. 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3. 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

4. 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二) 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 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

(六)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郑州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本行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