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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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郑州银行商鼎信用卡(下称“商鼎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商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郑州银行(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商鼎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第二条 商鼎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商鼎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账户)或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美元账户)及多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第三条 商鼎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商鼎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商鼎信用卡在本行柜台、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本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的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的商鼎信用卡交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商鼎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同意配合本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制度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合规的第三方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申请人及持卡人个人资料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时,申请人及持卡人应配合提供或同意使用。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商鼎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服务及活动权益,持卡人自愿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与本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联名卡合作方以及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持卡人资料。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商鼎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商鼎信用卡。

第十一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卡片遗失、被盗用或持卡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商鼎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商鼎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商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商鼎信用卡交易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刷卡交易,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十六条 随商鼎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 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网站对其商鼎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 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商鼎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 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本行柜台、ATM 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商鼎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商鼎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各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商鼎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商鼎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商鼎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商鼎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二十条 持卡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人民币卡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的权限持卡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如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调整前述限额的,本行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限额调整。

第二十一条 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是由发卡行和银行卡组织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是指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下的联机交易,无需验证交易密码、打印签购单验签名。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开通或关闭此功能。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笔和日累计限额均为1000元(含),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前台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VTS等渠道办理小额双免开通、关闭及限额修改同时,本行发行的VISA(维萨)、万事达MasterCard(万事达)、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交易时可使用此功能,限额以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JCB银行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仅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通过VISA(维萨)、万事达MasterCard(万事达)、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银行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所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入账时所产生的币种之间的转换依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JCB银行卡组织及本行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佣金、费用,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四章  利息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 商鼎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交纳年费,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持卡人账户中自动扣收满足本行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一定的年费减免政策(详情见郑州银行官网)。

第二十四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当期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日止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交易款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分期分摊部分的100%)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当期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日止。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商鼎信用卡主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二十六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利息等。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利息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利息不作退还。本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各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津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存入商鼎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本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如客户开通“存利盈”账户,按后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扣划,优先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若扣后仍不足还款,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持卡人同意本行冻结及扣划其在郑州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本行的债权或赔偿本行的经济损失,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采取上述冻结、扣划、强制结汇等措施前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且同时保留依法追究持卡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对账单

第三十二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有权免费索取一次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商鼎信用卡服务热线95097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商鼎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商鼎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以持卡人收到的商鼎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商鼎信用卡服务热线95097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商鼎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对未在有效期内激活的信用卡,本行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本行可根据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它相同或不同等级的卡片。

第三十五条 本行信用卡设置45预销户期,确保申请销户信用卡账户一个完整的账单周期内不存在应付款项,期间卡片停止使用预销户期满后若账户余额为零,系统自动销户。预销户若有新的账款仍由持卡人承担应付还清不能办理销户。账户溢缴款,持卡本人身份证件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销户取回存款

第三十六条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津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商鼎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商鼎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商鼎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漏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商鼎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商鼎信用卡服务热线95097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 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 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商鼎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 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商鼎信用卡服务热线95097重新设置。

第四十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商鼎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同意如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享受本行提供的相关权益或服务(详情见郑州银行官网)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信用卡相关权益或服务是由本行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本行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权益或服务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持卡人同意权益或服务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本行对持卡人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持卡人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本行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上述变更持卡人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上述变更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等机构)查询、使用、核验和留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税务等相关信息。申请人(持卡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本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超出上述权限查询申请人(持卡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行承担。申请人(持卡人)了解并知悉,本行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资料。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提供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逾期不良信息),提供逾期不良信息前,本行向持卡人在本行的预留手机号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告知。持卡人应保证提供给本行联系使用的手机畅通,如手机号码或通讯地址变更,持卡人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新的用于联系本人的手机号码和通讯地址,如持卡人未及时通知本行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持卡人承担一切后果。申请人(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按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持卡人金融交易信息。本行不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持卡人金融信息,不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不强制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本行所收集的信息仅用于反洗钱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商鼎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本行将根据持卡人意愿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持卡人本人发送商鼎信用卡及本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但对账单和还款提醒,以及本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向持卡人公告或告知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向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持卡人签署信用卡申请表的本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五十条 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本行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如有下述情形之一,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并保留取消其参加本行积分奖励计划资格的权利积分进行冻结、扣减、清零(一)所持信用卡被停用、账户冻结、卡片未激活或已注销、卡片过期且未续卡、或者账户状态不正常;(二)持卡人违反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本条款及细则以及郑州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三)持卡人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无实质经济内容的虚假交易)骗取积分。

第五十二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商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将户籍地址或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用以上一种或多种地址向持卡人送达相关文书)。上述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约履行中(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催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本合约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微信或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我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其规定。申请使用过程中信用卡相关事宜疑问意见建议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95097发送电子邮件zzbankxbzx@zzban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