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刑事罪名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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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答: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关刑事处罚规定主要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2231日施行)。 

问题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问题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4:哪些行为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答:《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答:《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答:《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答:《解释》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8: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9: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答:《解释》第七条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0: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数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答:《解释》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