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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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51日施行。 

问题1: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三)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涉嫌非法集资情形如何认定? 

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问题6:遭遇非法集资,资金可以清退吗? 

答: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问题7:资金清退来源有哪些? 

答:资金清退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8: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9: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遭受何种处罚? 

答: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问题10: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有何后果? 

答: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